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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篮球比赛时造成脑震荡学生学校同赔偿
  2007年11月23日 作者:王亮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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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张和小凡(均为化名)系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前些时候,学校举行学生运动会,两人参加了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小张用力推搡小凡,小凡的头重重地撞在篮球架上,当即倒地并呕吐,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小凡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律师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种。侵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小张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小张作为侵权人,明知其推搡小凡会造成其人身损害,同时小凡也因为小张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脑震荡的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小张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小凡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是不是存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只是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作为运动会的组织者,应当负有保证参加运动会安全进行以及学生人身不受侵害的义务,其对于参加比赛学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对小凡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学校和小张虽然基于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但两者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结合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各自过错的责任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小凡父母要求学校和小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亮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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