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占苍)农村实行“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后,乡村两级还应承担哪些办学任务?最近,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此作了明确回答。
河北省规定,实行“以县为主”之后,乡级人民政府承担的办学责任是:依据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组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在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公用经费;负责提供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需土地;负责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搞好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村民自治组织对教育发展应承担的任务是:继续充分发挥其发动群众举办义务教育的作用,加强农村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危房改造所需的教育集资。
另外,河北省还规定,乡村两级对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辍学、促使辍学儿童少年复学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河北省政府的这一规定,使“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及时纠正了一些地方出现的乡村干部认为“以县为主”后,“乡村两级没有责任了,可以放下担子歇歇脚了”等错误认识,保证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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