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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不能撤


编辑部:

  目前,全国一些省、市的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各地市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此次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精简机构,减少行政人员,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发现,部分地市教育局精简机构,首当其冲的就是撤消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记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须加以纠正。

  众所周知,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现阶段、现行国情、现行教育体制下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以湖南为例,目前全省已有各级各类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300多个,在校生37万多人;从最初开办的1981年算起,20年来这些机构已培养学生230多万人,固定资产也增加到23亿多;如果以生均培养费按2000元计算,至少为国家节省办学资金46亿元。

  从全国看,1999年的统计数字是,共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6万多个,在校生约1066万人。而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文化需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甚至外资办学者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管理的任务也就越来越重,从资格审批到评估指导,从规范其招生就业市场到教师队伍建设,从其教学质量到发展规划等,都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有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来管理。否则,虚假广告、哄抢生源、任意收费等种种违法现象将会层出不穷,后果不堪设想。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湖南省教育厅于11月27日出台了《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把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管理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办公和业务经费。”记者认为,湖南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记者 李伦娥

  《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1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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