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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乡(镇)村办学责任不能削弱
宋全政

编辑部:

  不久前,记者在农村采访时,听到很多基层教育工作者反映: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定后,一些乡(镇)、村的办学责任不很明确,并且有削弱的趋向。这势必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实行后,一些地方着重强化了县级政府的责任,但是对乡(镇)、村办学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一些市、县(市、区)在制定措施办法时,没有具体明确乡(镇)、村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了一些干部认识模糊。更有甚者,有的乡(镇)将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上缴到县财政后,对其他事情一推了之。

  农村义务教育大量的工作在乡(镇)、村,如何充分调动和保护乡(镇)、村的办学积极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省或市、县级政府进一步明确乡(镇)、村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对确保“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真正落实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位基层干部对记者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县为主”,体现出了要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可以确保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统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也可以大大减轻农民负担和乡财政的负担。但是,目前一些乡(镇)、村对于在办教育中自身的责任不十分明确,对《决定》中提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缺少具体的贯彻措施。

  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乡(镇)、村基础教育责任的减弱。从过去乡(镇)、村担负的办学责任和“以县为主”新体制实行的情况看,乡(镇)、村至少应当承担起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集体性质幼儿园所需的办学经费。二是要根据国家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三是乡镇、村要依法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四是要在土地征用等方面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供帮助。五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教师待遇。(记者 宋全政)

  《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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