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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严控食物中毒发生
焦新
本报讯 为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学校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通知》要求,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制品应分柜存放。
《通知》强调,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通知》进一步强调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焦新)
《中国教育报》2002年5月1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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