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教育乱收费行为处理办法
记者 周虹艳

  本报讯(记者 周虹艳)青海省纪委、省监察厅最近联合制定了《教育乱收费行为处理办法》,针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制止、纠正和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各类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捐款”等其他名义强迫学生、学生家长交费;对各级政府或学校有关负责人违反规定把收取的费用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变相私分、挥霍浪费或贪污、挪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中国教育报》2003年12月15日第1版
前一篇 | 后一篇
 

广告刊登  │  服务信息  │  招聘信息  │  寻求合作


  E-mail:wlb@edumail.com.cn
电话:010-62257722-245/244/256/255 传真:010-6224415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邮编:100088
中国教育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