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管理


  本报讯 据新华网报道,民政部近日对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民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通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中国教育报》2003年12月2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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