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幼儿园“兴趣班”管理
记者 赵正元

  本报讯(记者 赵正元)针对目前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幼儿园房舍举办绘画、英语等多种名目的“兴趣班”,甚至少数幼儿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举办“园中班”的现象,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兴趣班”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幼儿园“兴趣班”的管理。

  北京市要求,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在正常工作日内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兴趣班”,并另外收取费用。同时,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兴趣班”的管理,建立申报制度,凡涉及收费的“兴趣班”必须报区县教委备案。

  通知同时强调,幼儿园利用业余时间自行举办“兴趣班”并收取费用,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外聘教师要严格审查其资质。

  《中国教育报》2004年6月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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