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示范高中办学
办学行为不规范者取消称号,3年内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
记者 俞路石

  本报讯(记者 俞路石)争创“示范高中”,对普通高中学校来说是一种荣誉。但是,根据安徽省日前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示范高中”必须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进行科学的学籍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否则将被撤销“示范高中”的荣誉称号,并且3年内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

  安徽省此次制订的《意见》,内容涉及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的各个方面。安徽省有关部门同时要求,2006年前全省的省级、市级“示范高中”要有90%的学校达到《意见》要求的标准。

  安徽省要求,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切实按照规定实行高、初中分离,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科目、课时数,科学安排考试次数,严禁公布学生的考试排名,学校、班级和教师均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转学、休学、留级、借读等制度,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籍管理库,学生的各种信息要纳入学籍库,加强学籍的动态跟踪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省颁编制标准控制非教学人员的比例,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教师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安徽省计划今后每年组织各“示范高中”对照本意见进行自查、自纠,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不定期对各“示范高中”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评估,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中国教育报》2004年11月2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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