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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将在全国积极推进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明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接受本报专访
本报记者 范绪锋
截至目前,除甘肃省外,其余30个省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下发了“一费制”实施办法。
调研情况显示,“一费制”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过低、课本费标准过高、国贫县“一费制”标准偏低等问题。
2005年,教育部拟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几项工作,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确保按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今年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决定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眼下,一个学期即将结束,“一费制”贯彻落实情况如何?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一费制”今年稳步推进
据了解,截至目前,除甘肃省外,其余30个省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下发了“一费制”实施办法,并从秋季开学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从实施范围看,在已出台“一费制”实施办法的30个省份中,除江西、青海、安徽、陕西、吉林5个省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外,其余25个省份均是在全省全面推行。
“一费制”已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3年,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地在严格、合理地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许再乱收其他费用。同时,通过实行“一费制”,也会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在全国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各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与原收费标准相比,已出台“一费制”收费办法的30个省份中,有的“一费制”杂费标准比原来的收费标准(含杂费、信息费、取暖费)有所提高,有的与原来的标准持平,有的比原来的标准降低。同时,考虑到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区和城乡间经济发展也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地区间、城乡间“一费制”收费标准也不尽一致,如在同一省份内可以划分几种类型,确定相应的标准。
30个省份中,除广东、重庆、西藏3个省份外,其余27个省份制定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费制”面临哪些问题
调研情况显示,“一费制”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过低。有的地区大部分县没有安排学校一分钱公用经费。
二是课本费标准过高。从20个由省级政府制定课本费收费标准的省份情况看,课本费平均收费标准为小学130元,初中230元。课本费标准过高势必造成“一费制”收费总体标准偏高,从而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是国贫县“一费制”标准偏低,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学校运转困难。从2001年秋季开始,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均已推行了国贫县“一费制”收费办法,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小学160元,初中260元。按照国家三部委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因实行“一费制”造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应由省、地市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落实这一规定,致使国贫县实行“一费制”后,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更加紧张,难以维持基本运转。
四是代收性、服务性收费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费制”还需不断完善
2005年,教育部拟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督促还没有出台“一费制”实施方案的甘肃省尽快出台方案,同时,要求江西、青海、安徽、陕西、吉林5个还没有全面推行的省份抓紧研究全面推行的方案,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二是协同财政部,督促没有制定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省份尽快制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确保按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三是对代收性、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查研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治理学校乱收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一费制”的推行,不仅有利于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抓实抓好。
《中国教育报》2004年12月2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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