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完善有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召开
通讯员 陈海春 记者 唐景莉

  本报武汉1月12日讯(通讯员 陈海春 记者 唐景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今天在武汉召开。教育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李卫红在会上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实质就是如何提高党在高等学校执政能力的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经历多次变化。1989年后,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保证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1998年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确定下来。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

  李卫红指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高校第13次党建会上提出了加强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任务,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中央的决定,把加强领导体制和制度建设提高到新的认识水平,在新的形势下自觉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充分认识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确立下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建设规定,结合实际,力求将本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议事制度、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中国教育报》2005年1月1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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