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夹
关于我们
首页
高等教育
中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
教师教育
民族教育
民办教育
家庭教育
校外教育
外国教育
新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记者 蒋夫尔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有了明确规范,随意收费已经行不通了。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10月开始执行,该办法主要涉及民办学校学费收取、退还以及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内容。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学历教育的新生(含委培生)报到后,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照相关法律严肃查处。
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民办学校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也应该在招生简章或公示牌中明示。
《中国教育报》2005年10月20日第1版
前一篇
|
后一篇
广告刊登 │ 服务信息 │ 招聘信息 │ 寻求合作
E-mail:wlb@edumail.com.cn
电话:010-62257722-245/244/256/255 传真:010-6224415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邮编:100088
中国教育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