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忽视”
——对《未成年人保法》家庭保护的修改建议
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关颖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各种原因,父母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而又没有任何制约。比如我国目前的农村留守儿童多达2000万,有相当多孩子多年脱离父母,没有良好的成长环境;近年来由于父母的忽视,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和心理、行为问题越来越突出,但这些都构不成对孩子的“虐待”或“遗弃”,而属于父母的监护责任缺失。这种对未成年人的忽视有时候并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意而为,但在客观上却同样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这类问题其实比虐待、遗弃更为普遍,从总体上看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也更大。

  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自身主动活动或者因自身没有认识到的可能受到伤害而主动接触导致的伤害比例很高。比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课题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5000余名学生中,曾经在家中“玩耍中受伤”、“被刀或玻璃等划伤”、“摔伤”的比例均高达50%以上。就儿童而言,由于他们年幼无知,缺少社会经验,生活中防范意识和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忽视了这一点,对孩子照顾不周和缺少必要的教育,或者不能提供保证儿童人身安全的家庭环境,那么意外伤害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此外还有比身体方面的伤害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忽视。从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自杀的研究中我们了解到,这两类问题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许多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犯罪或自杀前的心理状况或行为异常全然不知。在他们面对误入歧途或早逝的孩子追悔莫及的同时,我们不能不对他们对孩子的家庭保护进行检讨。借鉴以往的教训,有必要在法律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行为予以规范。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成长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无论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故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均应当对孩子的忽视即监护不利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不得忽视未成年人”的含义,并对那些“不作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处罚条款。

  同时,我们还看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发生偏差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构成侵害,由于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容易被掩盖而使得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那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过失的监护人,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关于对监护人的监督,除了对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教育,使其及时主动将侵害自己权益的情况向有关方面求助之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规定,任何人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等报告,尤其强调教师、医生等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人士担负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及时举报。未成年人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或者有专职人员,受理任何人对监护人问题的举报,并且有责任通过邻里沟通、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抚养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履行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能。这是对监护人问题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中国教育报》2006年5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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