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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赠品有假 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长征
[案例]王先生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VCD机,购机后得到了广告中明示的赠送的正版光碟10张及2支高级话简。广告标明光碟和话简价值380元。回到家后,王先生发现光碟盘面上字迹模糊,且盘面上书写的出版社与外包装上注明的出版社不符。后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商家所赠10张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王先生认为该商家赠品质量与其广告所述380元价格不符,遂将此光碟连同话简送到消费者协会。消协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电器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作出“1+1”赔偿,并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
[分析]本案是因赠品有假而引发诉讼。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和调整,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商家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如何竞争,是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买一赠一”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其中买卖的商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毫无疑问的,但附送赠品能否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经过分析,可以得知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形成消费法律关系,其前提条件是有价的买卖与服务,即使不是直接有价,也应当是间接有价。所谓间接有价,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虽没有直接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商品仍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我们先来看“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与民法上通常所说的赠与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买一赠一”中的赠与,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发现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即必须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才能取得。因而,接受的赠品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而已,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更大价值的商品买卖中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对买卖中的赠与作出直接规定,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法律加以规范。商品买卖中“买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场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商品买卖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是附义务的,因而该赠品若有瑕疵,赠与人应当承担义务限度内的责任。由于所附的义务是购买商品,符合消费关系,因此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若赠与品的瑕疵是欺诈故意所为,其责任是赔偿双倍赠品价款。在本案纠纷中,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商家一次性赔偿原告960元人民币。这种结果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赠品价格是380元,而赔偿额为960元,因为附义务的赠与品只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其范围应是赠与物的价格,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多能加倍赔偿。多出的赔偿款是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中国教育报》2002年3月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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