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库检索 请输入关键字
详细检索 首页检索

黑龙江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
银行表示:优先保证,优先筹措,力争突破
记者 郭萍

  本报讯(记者 郭萍)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从4月起开始实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15%,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额。这是记者从刚刚召开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负责人说,黑龙江省的国家助学贷款到2001年年底,签约高校18所,签订贷款协议1096万元,落后于辽宁、吉林两省。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加大力度。金融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优先保证,优先筹措,协调好资金规模,力争在签约数量及贷款额度上有较大突破。
  黑龙江省财政厅的领导也表示,省财政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决不会因贴息资金不到位,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黑龙江省是地处高寒地区的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的高校中每月生活费为150元以下的贫困大学生比例在20%以上。近年来,各高校采取“奖、贷、减、免、缓”等多种措施,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但是也给学校增加了资金上的负担。这个《实施办法》的实行,受到了学校的欢迎。
  据悉,为了便于银行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协商,做到对所有学校一视同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还设计、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文本,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教育报》2002年4月9日第1版
前一篇 | 后一篇
 

广告刊登  │  服务信息  │  招聘信息  │  寻求合作


  E-mail:wlb@edumail.com.cn
电话:010-62257722-245/244/256/255 传真:010-6224415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邮编:100088
中国教育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