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行规”
李红军

  据报道,西北某市城关区一位76岁的老人晨练后穿越铁路时被疾驶的火车刮倒在地,“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的铁路警察却阻止抢救;20分钟后,铁路医院的救护车才赶到,老人被铁路医院救护车送往铁路医院抢救,经过1小时40分钟的抢救后,老人不治身亡。
  两位铁路警察之所以做出“不让救人”的举动,据说是根据铁路部门的“行规”做出的,笔者不熟悉铁路法规,不知有无这样的规定,倘若有这样的规定,也该改一改了。常言道:人命关天。尤其一些突发事故,可以说时间就是生命,早一点抢救,就可以挽救一条生命,耽误几个小时、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都有可能使人死于非命。试想,倘若事故发生在荒郊野外,几十里乃至几百里外才有铁路医院,也要遵守这样的“行规”吗?
  “行规”,顾名思义是行业部门的规定。既然是部门规定,就颇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规定的合理性,连国家宪法都能进行修改,改改“行规”有何不可?有些“行规”的制定,说穿了就是部门利益在作祟。有些事故的认定,常常由行业、部门说了算,这样在处理时就会依“一家之言”朝着有利于行业、部门的方向发展。
  殊不知,这种“行规”却是以草菅人命为代价的。人们不妨思考一下,铁路部门的事故由铁路医院处理,那公路事故、水运事故乃至航空事故都要由他们的医院处理吗?这样的“行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有悖人道精神的。
  “行规”的制定必须有合理性,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不能只考虑部门利益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关乎人命的大事上,决不能儿戏。有些所谓“行规”完全是以行规之名,行漠视生命之实。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倘若这位老人是铁路警察的亲戚或家人,这些铁路警察还恪守这种“行规”吗?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行各业都在着手制定和清理各种与“入世”不相符合的文件和规定。我想,作为铁路部门也好,作为其他部门也罢,是该认真清理这种“行规”的时候了,不然这种“行规杀人”的悲剧还会重演。
  人不能死而复生,透过老人的不幸遭遇,人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了。在民主与法治走向成熟的今天,是不允许这种“骇人一幕”发生的。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行规?如今真该认真反思一下了。
  《中国教育报》2002年12月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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