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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随意上载别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潘家永
咨询中心:
我是个文学爱好者,工作之余经常写一些东西,也不断有一些散文和小说在报刊上发表。不久前,我在某商业性网站浏览时,无意间发现该网站收录了我新近发表的一篇散文和两篇小说,但该网站事先既未征得我的同意,事后也一直未向我支付稿酬。请问,该网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能否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读者 江坤
江坤同志:
这涉及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此类问题越来越多,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所涉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该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该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网站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和传播你的作品且不支付稿酬,显然侵犯了你享有的著作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你现在可以要求该网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完全有权依法起诉该网站。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解释》规定,既可以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被侵权人损失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教育报》2003年1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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