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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辽宁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满目疮痍
于波 张永利
辽宁省西部是世界上最大的化石宝库之一,这一带的古生物化石分布范围广,朝阳市7个县、区均有化石埋藏,几乎囊括了中生代向新生代过渡的所有生物门类。近年来,由于当地村民疯狂盗掘,一些具有很高经济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遭到严重破坏,致使不少国宝流失海外,给国家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靠“山”吃“山”
朝阳县公皋村紧邻北原家洼保护地,村里相当多的家庭都以挖化石为业。由于有利可图,近年来,村里外出打工的农民也都纷纷返家,加入盗掘者的行列。据当地百姓反映,公皋村一年因盗掘贩卖化石非法所得能达到上百万元。
公皋村的石某伙同另外三人多次在夜深人静后到北原家洼国家古生物化石保护地盗掘古化石,他们挖出一块鸟化石,原想卖高价,结果在山区未找到买主,仅卖了3800元,四人分别分得赃款900余元。后来又盗掘出3块昆虫化石。当他们再次到保护地挖化石时,被早已守候在保护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2年7月5日,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石某依法批准逮捕,这是朝阳县检察院批捕的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据这里的村民说,不久前盗掘者还曾挖出一件长约2米、宽约3米的翼龙化石,被以9.6万元的价格贩卖。还有许多如乌龟化石、展翅飞翔的蜻蜓化石都被挖到并被贩卖,但古生物化石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常常苦于没有证据致使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
公皋村的赵某等四人经常结伙于夜深人静后深入公皋村嘎啦洞化石保护地,用农用工具镐头、铁锹、腻子刀等盗掘化石,挖出两条鱼化石,卖得赃款120元,被均分;不久又在另一处挖出一块朝阳鸟化石,但遗憾的是,没有发现鸟脑袋,最后便以120元的低价出售。一次,赵某等四人悄悄溜进保护地,再次盗掘化石,挖出两块鸟化石和四块龙类骨骼化石,但有的并不完整。四人秘密商定,拟通过本村沈某卖到锦州。沈将用卫生纸等柔软物质包好的四块化石放入出租车后备箱内,当车行至朝阳县二十家子时,被执行堵卡任务的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被查获的四块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属龙类骨骼化石,在地层经一亿四千万年形成,是世界考古学家关注的奇宝,是国家重点保护并有很高经济价值与科学价值的研究标本。这四块化石的查获,为国家挽回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国际影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沈某、原某、沈某四人依法批准逮捕。
布了望哨“监视”警方
一天,调查人员沿田间小路驱车前往大平房镇北原家洼古生物化石保护地,在距保护地不足两公里处,调查人员秘密下车,远远就隐约看到人头攒动,但转眼间山坡上的人却消失得无影无踪。据调查,公皋村挖化石的村民有近百人,他们每家几乎都有摩托车和手机,在挖掘的时候,有人拿望远镜望风放哨,只要看见有生人、车辆尤其是警车,就会马上用手机与盗掘人联系,警车在离保护地有两公里之远时,就已被纳入“监控”视线,等警方到达时,盗掘人早已收起工具,躲入山脚各家各院,或踏上摩托车逃之夭夭。据了解,在当地已经形成“监控”—盗掘—贩卖为一体的犯罪团伙。
盗掘者们有很多秘密销货渠道,庄稼地、小山坳等地点甚至101国道边也成为他们的交货场所。倒买倒卖的人挖出珍稀化石便会讨价还价,马上成交。
强烈呼吁:加大管理力度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掘、收藏、买卖、转让化石。买卖转让化石,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地的警方也在不断地加大打击盗掘古化石力度,朝阳县公安局曾组织过7次围剿,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大平房镇派出所,在全所仅有七名干警的情况下,一年以来对盗掘古化石的处罚达10多次,报捕4件,其中2件已依法被朝阳县检察院批捕,其他2件正在审理中。
朝阳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在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化石办,在市内各保护区已有多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但这些人员基本是当地农民,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作用,但要真正彻底制止盗掘,仍需加大管理力度。
《中国教育报》2003年1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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