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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与广告审查
田浩
有些人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时候,喜欢吹吹牛,若仅是与家人、朋友吹,倒也无妨,但若是到公共媒体上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去吹,那便会殃及众人。当然,把关审查不严的媒体也会因此变成“霉体”。
日前,法院终审判决一家医院、数家媒体共同赔偿10名患者因肝病久治不愈而付出的医药费20万元。患者所以起诉并最终胜诉,就在于医院刊登的广告中有“对无效患者予以退款”的“庄严”承诺,而在医治确实无效后,医院对广大患者又公然食言。媒体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刊登的医疗广告内容客观上对广大患者的求医产生了误导,最终给患者带来了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理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本是人命关天的地方,就算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暂时功力不济,人们也可以理解,只要你能够实事求是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也就罢了,万不能将一分光吹成十分光百分光。对走进门来用自己的身体来“验”其“光”的患者来说,所有光环都会随着对疗效的清晰感觉而定格、放大或隐去。那时,你的所有宣传都将得到及时的回报:上法院、要赔偿。事实上,作为一个法人,医院本身也不是十分“健康”,至少连自己“能吃几碗干饭”还不甚清楚,又怎么可能“包治肝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医药广告中,凡使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教授等内容的均属违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中还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国家工商管理局单独发布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如“疗效最佳”、“安全无副作用”的提法。
既然国家法律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医疗、医药等广告的方式与内容早有限定,那么为什么人们在一些媒体上还屡屡撞见这些明显吹牛的违法广告呢?原因有二:一是广告发布者对有关法律视而不见;二是媒体对广告内容审查失责。二者均源自利益驱动,最终倒霉的是消费者。然而细想起来,消费者也应学一点辩证法,懂得世上本没有绝对的东西。同时也要有一颗平常心,清醒而不盲从。若已入了别人的圈套,那么,惟一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益。
当然,因利益驱动而不断“生产”吹牛与失查案件的个别医院与媒体,也该认真地自查自纠一下,否则,到被受害者告上法庭索赔的时候,就再无经济利益可言了。
《中国教育报》2003年7月25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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