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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好好说
田浩
公民有时会对他人进行评论,这种评论应当是理性、文明且与人为善的。假若是不负责地信口开河,且带有侮辱、谩骂的内容,那么,你就必须“话责自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日前,法院刚审结的一个案子,足以说明“话责”的承担也并不轻松。
已成年的女甲与少女乙在菜市场购物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女甲当众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大声辱骂了少女乙30多分钟,少女乙当即泪流满面、痛不欲生。回家后即服毒自杀。少女乙的母亲以刑事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身份将女甲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女甲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女甲用不堪入耳的语言故意当众谩骂少女乙,造成少女乙受辱后服毒自杀身亡的后果,并因此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侮辱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同时判决其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同时规定,此罪一般情况下,需由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则由其近亲属)“告诉”,司法机关方可立案处理。
语言,在心灵美的人手中,可以组成优美的诗歌、散文、小说,在心理阴暗的人那里,也可以变成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工具。持前一种心态者,可能走进文学辉煌的殿堂,有后一种嗜好者,则可能会被送进有高墙电网的监狱。
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越高,他所表现出的涵养及生活状态就越好,当这种人占多数的时候,社会将是一个与人为善、其乐融融的大家庭。
人是有尊严的,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尊严依法都是平等的,男女老幼间如此,官员百姓间也如是。人的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尊重他人的尊严,你自身也就有了尊严,尊严对他人来说,是一种感觉,对自己来说是一种修养,对社会和民族而言,则是一个标志,是成熟与文明的标志。谩骂是文明所不齿的语言垃圾,热衷于拾此垃圾者,自己没了尊严不说,而且可能会有牢狱之灾。生活中,尊严许多时候是一种善意的问候与微笑,尊严对社交场合的大众而言,不过是“有话好好说”而已。
一个没有尊严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一个失去尊严的社会将是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而社会尊严的兑现,必须从对每一位公民人身权的有效保护开始。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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