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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捆绑暴晒导致中暑可否诉请精神赔偿
袁宗评
咨询中心:
我儿子小明今年快到10岁了,是个小学生。前几天路过某私立幼儿园时,该园女主人刘某12岁的儿子小刚邀小明在园内草坪上踢球。踢球期间,小明无意中将球踢向了院墙,打碎了一块窗户玻璃。听见响声,刘某出来,抓住小明索赔200元。当时小明身上仅有5元钱,刘某搜走后,把小明绑在她家幼儿园院子里的一根木桩上,从2点直到5点,暴晒了整整3个小时。小明的班主任闻讯前去代为“赔”付了100元钱后,刘某才放人,这时小明已中暑虚脱。因为中署,小明花了治疗费150余元。我认为,刘某从小明身上搜去5元钱,已足够赔付打碎的玻璃了,因而要求刘某赔礼道歉、退还小明老师垫付的100元并支付小明的医疗费。可经乡、村两级调委会调解,刘某均不答应。这样,我不得不起诉她了。我想,既然打官司了,就不仅局限于上述项目了。请问,我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吗?
江西读者 瑞山
瑞山同志:
如果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鉴于非法拘禁期间有捆绑行为,并在盛夏的阳光下暴晒致受害儿童中暑虚脱,情节严重,已不仅仅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是涉嫌非法拘禁罪,建议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确实涉嫌犯罪,提起公诉,你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可以代理小明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刘某非法拘禁小明达3个小时,侵害了小明人身自由权;在非法拘禁期间,将小明绑在木桩上在众目睽睽之下暴晒,导致中暑虚脱,侵害了小明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受害人,小明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鉴于小明不满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明提起诉讼,这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义务。
袁宗评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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