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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免责协议
韩学政
某小学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外埠参观。出发前,学校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协议,要家长签字同意。协议的内容大致为: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出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教师管理而出现意外,一切后果学校和教师概不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这次旅游活动。
如果家长真的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了,如果意外真的发生了,难道学校方面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未必!学校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而与家长签订如此协议,这种作法与相关法律相悖,这份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如果学生真的在旅游中出事,就算家长签了名,学校仍然不能凭着这份协议免除自己的责任。
首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担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组织出游是学校一项正常的教学活动,是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之中的,学校没有权利因为风险大而将保护学生的义务转嫁给家长。其次,学校发给家长的协议书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学校发给家长的这份协议的格式条款中,学校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完全转嫁给家长,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家长的责任,按照《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学校这种免除自己责任的做法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再者,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决定性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学校发给家长的“生死状”意思很明确: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能参加旅游。家长在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只得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家长的真实意思。所以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在出游前签订所谓协议这一做法,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9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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