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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成立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
本报记者 朱振岳 通讯员 朱向军
浙江省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最近在马可-波罗假日酒店举行。来自杭州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30多名专家在会上被聘请为杭州市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他们今后将负责调解所辖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据悉,成立这种调解委员会在全国尚属首创,这是杭州市教育局贯彻实施《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又一重要举措。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1999学年,杭州市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197人,2000学年非正常死亡136人,2001学年非正常死亡123人。另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数据,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全市共有82万中小学生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其中出险3万人次,赔付率达71%。怎样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事故争端,确保社会稳定,是摆在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与教育部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杭州的《条例》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作了进一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条例》采取了列举法明确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不仅有利于事故责任的界定,而且便于指导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在事故的赔偿上,明确了事故赔偿的经费来源。在事故处理上确定了居中调解机构。
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吴声华介绍说,成立市调解委员会是一项非常及时的举措。《条例》第18条规定:“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机构,受理属本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调解机构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事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条例》规定了“协商、调解、诉讼”三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对当事人来讲,选择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是可以的。
根据《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杭州市属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调解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委员会的处理调解工作。具体程序是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在作出受理调解决定后,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事故当事人应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的时限是60天。每一位调解员都熟悉相关业务,是各行业的权威。
为了保障事故赔偿的资金来源,根据《条例》规定,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还组织全市中小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建立了事故赔偿的社会化运作机制。这是杭州市的又一个突破。市教育局在今年3月27日组织了市直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招投标会议,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中标单位。4月4日,在市教育局的主持下,25所市直属学校与中国人保签订了《校方责任保险协议书》,直接受益的有4万余名学生。《条例》明确规定,校方责任险的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公办学校的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出,民办学校则由举办者列入教育成本,这在全国也是独一无二的。据市教育局与人保公司达成的协议,每位学生的责任赔偿最高可达20万元,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50万元。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9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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