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的明天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努力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武英

  为了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宁夏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短短9天时间,检查组赴银川,奔固原,查问题,找对策,重交流,访群众,夜以继日,兢兢业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陪同检查组检查时感慨地说,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观念的更替、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就业压力的增大将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势必也将影响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观念。面对这一形势,要大力提倡儿童的素质教育,努力尽快完成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保证我们事业后继有人的百年大计。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诞生。12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12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普法工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形成。据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数市(地)县(区)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其成员单位一般包括教育、公安、司法、劳动、文化、广电、民政、工商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有些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上到下形成了体系,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管、各界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12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还特别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在“九五”期间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专项经费连同各省的配套资金共投入209亿元,对改善我国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起到了显著作用;国家设立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每年可使100余万因家庭困难而面临失学的未成年人得到资助。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从实际出发,修建、扩建了一批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问题得到了重视。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刊物和文艺节目等也日益增多,涌现了一大批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各地还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易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得到加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把拐卖、绑架儿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出售毒品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不断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发育轻心理健康的倾向,离异家庭的子女教育保护问题比较突出;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比较严重;校园及其周边仍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较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一些地方还不尽如人意;中国入世后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等。
  结合执法检查的经验和工作实际,顾秀莲同志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受到广大未成年人、社会各方面重视的法律,对促进、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要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家庭保护水平,完善学校保护的各项措施,解决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保障作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国教育报》2003年9月19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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