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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中心:我能请求赠与人兑现资助承诺吗
咨询中心:
我遇上了一件伤心事。我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重点中学,但由于家里穷,父母又下岗在家,无力负担我的学费。热心的记者在媒体上报道了我的处境后,本地的一家公司找到了我,在记者、居委会主任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司经理郑重承诺资助我读完中学和大学,并当场赠送了第一学年的学费。此事又被新闻单位报道。可是到了这学年,这家公司就不履行诺言了,记者带着我和父亲找到经理,不料他说由于公司效益不佳,经研究已经决定撤销赠与,不再继续负担我的学费。可是据了解,该公司业绩是不错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能要求这家公司兑现资助承诺吗?
读者 袁爱华
袁爱华同学:
该公司向社会承诺负担你的中学和大学费用,你当时表示接受,这实际上已经在你们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产生了赠与合同。所谓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资助贫困学生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自愿、无偿性。一旦达成赠与协议,就不得撤销,否则会给受赠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见,该公司作出的撤销赠与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资助贫困学生这种性质的赠与活动,《合同法》188条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你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潘家永
《中国教育报》2003年10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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