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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教育改革②
“政府控制”模式的改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学校关系
盛冰
长期以来,政府把学校看作是自己的附属行政机构,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权力,并理所当然地集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包办了学校的方方面面。在我国,“一校两制”、“公立学校的改制”等等,显示市场力量开始侵入公共教育领域。市场力量的介入,无疑能激发学校之间的竞争,并能优化资源配置。但是,这种有序的竞争机制不会自动地形成。比如,我们虽然赋予了学生和家长选择的权力,但我们把作为另一端的学校仍然留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之中,而这种管理体制是以科层制为核心的,体现了层级观念与保守作风,与市场机制和消费者的选择肯定构成巨大的矛盾。
1.传统“政府控制模式”的弊端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政府是统治型的政府。它的特征是政府无时无地不在,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几乎占有着所有的资源,并依靠庞大的各级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干预并垄断管理过程,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强控制。其结果是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学校里的人成为“组织人”、“单位人”。此外,由于政府几乎排斥了社会自治力量和市场的介入,导致学校之间缺乏竞争,不仅抑制了非政府组织、个人等参与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力,致使学校的民主性得不到凸显。一言以蔽之,政府与学校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如下弊端:
1.公共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
在科层体制下,政府通过地方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环节将资金拨给学校,用经济学术语讲,其中必然产生寻租行为,寻租活动是“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是导致资源无效配置的一个根源。
2.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在我国,特别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公共产品由政府垄断生产提供,政府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封闭的关系,由于排除了市场的介入,学校之间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3.效率低下
层级组织而导致的刻板僵化对市场经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很难作出迅速的反映,对公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很难作出及时的回应,造成“学校无特色、教育无特点、学生无特长”的教育状况。
4.学校缺乏自主权
学校是一种科层组织,它首先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在内部,也存在着金字塔式的行政权力系统,这样学校就变成了“行政化”、“机关化”了的社会。政府过多的干预不仅导致学校再生能力的不断萎缩,而且使政府本身不堪重负。
政府角色的重新界定
1.基本理念
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认为,政府改革首先应使政府的作用与其能力相符;其次,通过重振公共机构活力从而提高政府能力。因此,政府应做它应该做的事情,并把它做好。政府做不好的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让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来参与,由政府、社会和市场共同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奥斯本和盖布勒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公营部门》中提出了改革政府或重塑政府的十大原则,如掌舵而不划浆;授权而不是服务;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等。应该说,这些原则较全面地勾勒出了政府的新的角色形象。在教育领域,政府的角色应由原来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转化成以下几个方面。
2.具体角色
公益人角色:
如何保证教育的公平,是政府的基础性职责。如保证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义务教育,平衡地区差异,扶持弱势群体等,以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我国浙江省长兴县在实施学券制的过程中,就是体现政府这一基本职责的初步尝试。
协调人角色和监督人角色:
政府管理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作用降低了,反而变得更加重要和有效。如可以提供基金,认可新建立的学校,组织和监督择校过程,公布学校的有关信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交通设施,督促学校遵守法律和为学生设计考试,监督、管理学校对资金的使用,协调学校、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注重对学校绩效的评估,为学校竞争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等。
部分管制人角色:
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政府要放松管制,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失去管制方面的权力,在某些方面仍然需要政府的部分管制。由于生产者(学校)与消费者(家长、学生)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学校为了吸引学生和家长,有时侯可能采取欺骗的手段,从而使消费者这一方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必须采取管制措施,如对相关学校进行处罚、解除合同甚至使学校停止运营等。
3.自主权使学校灵活应对市场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市场介入的程度会越来越深,这将会迫使公立学校更加积极面对市场需求,而根深蒂固的传统体制无疑会成为学校灵活面对市场的绊脚石。
公立学校是高度科层化的、缺乏高效运作的一种组织。科层制破坏了作为优效组织的最基本条件:它从上而下地对学校目标、组织结构等因素提出种种要求,命令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该做那些工作和如何去做。于是,学校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发挥其专长和进行专业评定,也大大丧失了团队所需的灵活性。提高教育的效率,取决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必须解放他们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这就需要独立性。
弗里德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当时美国的学校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几乎再没有比学校更令人不满意的机构了,几乎再没有比它更能引起不满情绪、更能破坏我们的自由的机构了。……所有这一切都是对教育事业中权力日益集中、官僚主义日益严重和社会化日益增强等趋势的严厉的批判。”相对而言,私立学校则不一样,它们往往比公立学校更能积极面对市场需求,除了它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充满了竞争和选择,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它们比公立学校具有更多的自主权。
学校的发展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和家长的选择。因此,政府要实行分权化改革,将权力充分授予学校,以发挥其积极性,强化它们的绩效责任和自我负责的态度。为此,学校应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一个真正的组织和共同体。
依靠行政合同而不仅仅是行政命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存在着权力的依赖和互动,它的运作逻辑可以以谈判为基础,强调行为者之间的对话与协作。因此,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可以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即“政府控制模式”。
例如,可以采取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的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它们可以成为政府的主要管理方式。行政合同是政府达成行政目标的一种非强制手段,是政府由命令行政向指导行政转变所运用的新的管理方式。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行政行为的涵盖领域,而是更为广泛,凡是不需要行政机关以支配者的地位作出单方面处置的法律关系,如两个原则上平等地位的、具有权利能力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处理。
具体来说,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行政相对方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确立、变更或消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两者惟一的、但也影响重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社会或公民协商一致作出的。因此,如果没有相互的意思一致,行政合同就不存在。行政合同强调绩效、责任,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单一等级制自上而下进行协调或干预的方式,由对过程的控制转变成对结果的控制。总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促使政府官员依法行政,铲除官僚主义,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权,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促使学校提供者的多元化
政府可以是教育资源的管理者,但不应同时又是供给者,如果这样,必然形成教育垄断,从而扼杀教育活力;相反,如果政府仅仅是教育资源的提供者,而令作为独立法人的办学者为争取这些资源而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就会最有效地发挥其投资效益,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权力中心,非政府组织、个人等也是权力主体,因此,政府可以把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交给社会和市场来承担,形成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格局。因此,在公共教育领域,政府不应再是惟一的学校举办者。对于教育这种公共产品,政府既可以直接生产提供,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政府采购,当然,这里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是局限于学校的课程、教材、后勤实施等,而是整个学校的运作或教育服务。即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同的教育提供者(既可以是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是企业、个人等)参与竞标,只有中标者学校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简言之,就是政府利用公共资金从非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那里收购公共产品或服务,然后再把它们提供给公众。
政府的拨款是依据学校的注册学生数而定的,因此,只有招收的学生越多,学校获得的公共资金就越多。这样,学校要获得更多的公共资金,只有不断地改进教育质量;如果学校招收不到学生或者招收的学生很少,政府将依据合同把学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者强迫关闭它们。这与教育券相似,教育券只不过是政府将经费直接拨到消费者手中。当学校不能提供令学生及其家长满意的教育服务时,他们就要转学,这就意味着从该学校撤资。(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100875)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9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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