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国门也“留学”
本报记者 姜乃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从今年9月开始,刚刚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即将实施,更多的人可以尝试不出国门的“留学”,即不出国拿到国外学校文凭。这对于那些想拿到国外大学学历,但又没有时间脱产出国学习的在职人员,对于那些付不起出国留学巨额学费、生活费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将进入一个更快、更好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呈怎样的态势,记者日前从教育部有关部门获得如下信息。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位居前10位的有:上海(111)、北京(108)、山东(78)、江苏(61)、辽宁(34)、浙江(33)、天津(31)、陕西(29)、广东(27)、湖北(23)等省、市,符合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从办学层次分布看,学历教育机构占多数,有372个。其中,初中2个、高中40个、职业学校69个、中等专业学校36个、大学专科层次82个、大学本科层次69个、研究生层次74个;非学历教育机构313个;幼儿园27个。
  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共255个,占36%;外国语言文学类(如英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132个,占19%;电气信息类(如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94个,占13%;经济学类(如国际经济、国际贸易、财政学、金融学)74个,占10%;艺术类(如艺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37个,占5%;教育学类19个,占3%;其他类101个,占14%。
  《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3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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