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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出国留学慎签格式合同
本报记者 孙军
近年来,随着出国留学成为教育消费新热点,有关留学中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青岛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学生和家长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要慎签格式合同。
日前,青岛市消协会同工商部门对部分留学中介机构的格式合同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格式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出国留学纠纷也大多出现在格式合同上。综合投诉及检查情况,消协特别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认识合同主体。目前有两种办理出国留学的服务机构,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某某中心、某某公司等,此类机构具有签约能力;另一种是分支机构,如某某办事处等,此类机构不具有签约能力,只能进行咨询服务,如要签订合同,只能以其上级机构的名义签署。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确认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其次,明确办理国外留学的办学单位的真实性。在签订协议时,中介机构往往对国外学校或中介机构统称“外方”,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外方”是什么,如果是外方中介机构,要写明索要外方中介机构的发票,索看中方中介与外方中介签的协议,了解真实转委托的权力、义务;如果直接由校方代收费用,也要写明有关收据发票的具体出具人。
第三,防止合同中途变更。有的中介机构在办理出国留学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是外国一类学校,在申请中途却改为另类学校。如果消费者再换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将延长一定时间,如果还继续申请原学校将拖延一年。这时,中介机构往往要求消费者再签一份补充协议,临时改变学校。因此,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第一份合同尤为重要,其内容应该有“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合同中已约定的外方学校”和“否则,视为中介机构违约”的条款。合同一旦变更,就意味着新合同成立,新旧合同条款有矛盾的,以新合同条款为准,原条款失效。
第四,明确合同纠纷处理途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有的合同没有确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条款,有的合同主体不在留学者户籍本地,往往需要到外地打官司,给消费者造成经济上、时间上和精力上诸多方面的损失,因此应该确定管辖地点。
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消费者,要明确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选择消费者所在地的投诉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对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有专门的限制规定,消费者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中国教育报》2004年1月14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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