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 吕献海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会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远离教育目标误人子弟的恶劣后果。对此,应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整顿教育教学秩序,消除因管理混乱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掌握本项时应当注意,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动辄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为由,对民办学校施加处罚。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正在蓬勃兴起,难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一些所谓的出资者带着牟取暴利、赚取钱财的思想混进了民办教育领域。他们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手续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审批机关骗取办学许可证,对此必须予以禁止,责令行为人在规定限期内补足出资金额或重新提供真实的筹设批准书等文件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这对纯洁民办教育办学队伍,抵制办学中的不良风气大有益处。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若提交的出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并构成犯罪的,则要以虚假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办学许可证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象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凭据,不能伪造,不能变造,更不能买卖、出租或出借。否则,必然会破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施行,致使教育部门对民办教育活动失去必要的监督。因此,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这三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必须承担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下)
  《中国教育报》2003年7月28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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