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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大学生暑期打工法律规范模糊难维权
  2007年08月20日 作者:毛锦伟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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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小刘来电反映:

    暑假期间,我在学校附近的一家电脑城打临工,主要帮助客户安装电脑。刚开始工作时,老板只说工资会根据每个月的业绩来给,做的单子多,装的机器多,工资也多,不用签订协议。我也没有特别在意,便答应了。一个多月来,我在这家电脑商铺做得十分努力,平常每天早上9点做到晚上6点,周末是装机的高峰,我主动要求不休息,去店里帮忙,老板对我的表现也很满意。

    日前,老板给我结算了8月份工资,500余元,还不到店里其他同事的一半。虽然我打工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阅历,报酬并不是特别在乎,但对于这样的工资,我感觉还是太少了。我想请问有关部门,学生打工是否像其他劳动者一样,有最低工资标准;学生在假期打工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进入暑期,不少大学生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用人单位,进入一些快餐厅、娱乐场所、公司勤工助学。记者对部分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学生中签订协议的并不多;即便签订协议,学生对于协议中自己应该有什么权利与义务也较为模糊,“最低工资”便是典型的一项。

    上海市劳动部门有关专家说,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打工并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教委有关人员表示,今年7月,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订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但是,上海市教委有关人员提醒,这个办法限定的是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这个办法的规定之列。

    因此,专家表示,通过中介和自己联系的打工机会,现有的法律规范比较模糊,学生也确实很难维权。上海市教委提醒大学生们,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当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及时寻求学校的帮助。(记者 毛锦伟)

    原载《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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