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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刊登了《劳动合同法》的要点解读后,读者颇为关注,他们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纷纷来电询问法律对劳动就业方面的相关规定。正逢《就业促进法》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特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业人士就该法相关要点也进行解读——
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与《劳动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规范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等,而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成为《就业促进法》的重点保护对象,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就业援助,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通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工作将制度化、法制化
《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将就业促进工作制度化,从而使就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就业工作实行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建立了由十几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就业工作实行对劳动者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为了促进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这项制度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中的短缺和不足。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公益性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项目为: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工作实行对市场行为规划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为了促进就业工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中介管理,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工作实行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为了促进就业工作,要建立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劳动者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补贴制度,这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就业工作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就业问题解决得怎么样,老百姓的就业率高不高,失业率能不能控制住,这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就业促进法》把就业放在各级政府解决民生优先的位置,明确规定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等措施,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公共就业服务就是指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
——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就业要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本领如何,而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柱和根本性措施。为此,《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对就业困难的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由于家庭困难、身体素质以及本身年龄较大等各方面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群体,靠市场解决不了他们的就业问题怎么办?为此,《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将解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就业 消除歧视
从现实需要和可行来看,消除就业歧视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如此重要的责任。面对各种各样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就业歧视现象,政府应当勇于负责,积极进行教育、引导和化解,站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高度,努力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逐渐消除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的发生,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时候,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为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劳动权利妇女与男子平等。《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保证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并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
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诉讼维权。《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违反规定,未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的义务,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多方面支持就业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策支持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现阶段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对特定对象给予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给予税收优惠单位和人员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就业促进法》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基本要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的破产、公司的注销、或者单位裁员达到一定人数的,需要纳入失业预警机制的范围之内。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办 师广卫 撰稿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现时人们在就业中遇到的维权困难不在于歧视的理由,而在于各种无法确切取证的细小之处。例如,很多单位招聘时,对落选者根本就未给予拒绝的理由;有的单位在开出拒绝理由时,也并不一定涉及性别因素,等等。有专家认为,就业的真正难处在于歧视的隐性化。《就业促进法》适时出台,无疑为破解就业这一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始终存在一部分就业困难群体,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为了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强调了政府在就业中的引导、援助的重要性,这是人力资源市场化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直接体现。切实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保障,要紧密结合社区发展的需求,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将公共资源形成的公益性劳动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同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左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实现跨区县非农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双困”人员做好托底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特别帮助。
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这是市场化就业机制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必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武竹青)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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