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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 浙江9成多企业依法签约
  2008年02月27日 作者:胡德辉 陈中志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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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月14日起,全国各地的打工者纷纷涌向浙江劳务市场找工作。2月22日元宵节刚过,记者在杭州市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看到,在这里找工作者已是人潮涌动。胡德辉/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对这部新法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了突然辞退员工、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而此类有关规避劳动法律风险的事件还表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机构,讲述各种《劳动合同法》应对策略课程,主要替企业出谋划策,解决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及务工人员有多大影响?为此,导报记者对浙江一些用工企业及务工人员作了调查。
 
    务工人员:表示“平淡”

    2月23日,林小玉刚从老家河南赶到杭州,重新开始他的找工作生涯。林小玉告诉《市场导报》记者,他以前在杭州一家中型建筑企业打工,5年来一直都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但2007年的合同只签了9个月。

    “也许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原因吧,我被‘裁’掉了。”林小玉说,“在2007年年底的时候老板说新年用工人员要压缩,没想到领完工资后他们就不用我了,现在只能重新找工作。”

    林小玉在讲述自己的工作经历时,对《劳动合同法》表示理解,它毕竟是一部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他还告诉导报记者,“就目前情况来看,只要能够找到工作,工资高点,养老保险等确定要企业缴的费用自己可以承担,合同签长签短、甚至不签也没关系……”

    为什么务工人员会出现这种想法呢?新法实施后务工人员最多的感想是什么?这部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又给务工人员带来了哪些实惠?为此,导报记者走访了浙江省人才市场、杭州市人才市场、杭州市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等务工市场,并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100个我省用工企业及务工人员作了相关调查。

    调查显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找工作更方便了”占到46%,“跟以往还是一样的”占到45%,“更难了”占到9%;认为“新法对自己更有保障性”的占到46%,“新法实施企业门槛更高”的占到36%,“出台后没什么变化”的占到18%。

    “现在企业在岗位招聘过程中把工资标得很高,为员工同时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住房公积金),到那边了其实不是那么回事,原因是企业把这些缴保险的钱也算在工资了。”在杭州市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找工作的安徽籍打工者崔红健表示,他也是年初碰到这事才知道的。

    在采访中,大多务工人员对新法实施后表示欢迎,但也有些务工人员对新法实施后的落实表示担忧。

    在杭州找工作的李小斌告诉导报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增加了一些企业的支出成本,使得靠体力活吃饭的务工人员就业机会几乎丧失,迫使他们自愿找那些不签合同的企业,那么保护工人权利的法律将成为废文,这给《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新法的实施关键是要靠劳动监察部门去严格执法,杜绝不正当的用工行为,但真正需要这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变得很‘脆弱’。”持怀疑态度的务工人员陈志刚并不看好企业及相关执法部门对新法的执行力。

    据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每周的来电受理与来电前5位的类型统计中,劳动保障投诉占前4位居多,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拖欠工资、工伤认定等问题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尹志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说,新法的实施是工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工人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保护自己,如果用工企业不按新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职能部门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新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眼下国家对包括稳定经济环境、转变增长方式等方面虽有宏观政策,但企业应依靠自身的努力,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依法用工。
 
    企业:说法不一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现行的管理模式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劳动用工关系的建立环节。但是,与不少企业管理者或惊惶失措、或绞尽脑汁思考如何“应对”不同,在新法实施前华为、沃尔玛等大型企业就开始“裁员”,新法实施究竟对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些高技术企业及本身就有良好经营模式的企业对此反响并不强烈。“新法的实施并没有改变我们公司的计划安排,我们还是按照2007年制定的发展需求来招工。”杭州正中生物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如是说。

    李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从事指纹识别研发的公司,属于高科技型企业,对员工的知识面要求比较高。“我们公司一直为员工缴纳五险,所以《劳动合同法》出台并没有影响公司的原发展计划。”他还说,“我们招人的时候比较慎重,我们需要的是长期团队队员,不需要朝三暮四随时准备跳槽的人,一旦选入,我们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帮助其发展。”

    在采访中,我省大多数企业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给自己企业带来特别大影响,企业还是按照原计划行事。

    “新法对我们影响并不是很大,相反新法的出台是滞后的,因为新法出台前3个月我们就已经制定了2008年的招工计划,我们一直都为员工缴纳五险,这对我们来说,新法出台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竞争优势。”义乌西贝文良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说。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资深人士罗先生对导报记者介绍,新法的有关规章只是把原来用工制度中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扭转过来而已。对于那些遵守法律、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来说,新法将使得它们更有竞争力。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的逐步接轨,那些软性环境好的企业必然能获得长远发展。罗先生还说,事实上,浙江与其他省份在依法用工层面做得相对较好,归根到底是因为浙江的整体经济水平发展较为稳定,所以新法的实施,对浙江的企业来说影响并不是很大。

    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新法实施表现出焦虑的状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高投入,少收成”特别头疼。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纺织企业劳资部主任坦言,由于《劳动合同法》偏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靠廉价劳动力赚钱的企业确实很难生存。他分析,很多企业都担心在招聘员工时会遭遇“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困境,新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用人成本大幅增加,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或品牌,就很难与别的企业竞争,靠廉价劳动力赚钱的企业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企业间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专家:没有抑制企业发展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而言究竟作了哪些改进呢?导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尹志认为,《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尹志指出,新法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用工单位如果还想违法招工,将面临着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的确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企业在招聘用工中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用工管理应追求精细化、严谨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双倍赔偿,新《劳动合同法》无疑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尹志说。

    2008年1月2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就业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20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增加了用工资本从而抑制了企业的用工需求?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日前作出回应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用工成本。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副主任翟燕立也认为,到目前为止,《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对企业用工需求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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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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