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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近日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在具体措施上,包括: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 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银川残疾人专场招聘会遇冷 八成岗位无人应聘
银川市举办首届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入场的8家福利企业、29家社会企业共提供301个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然而,这些岗位并没有得到残疾人的青睐,仅有53名残疾人与用工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剩余八成多岗位无人应聘。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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