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九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就业促进法还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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