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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什么是就业歧视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这有三个方面含义:一是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二是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领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的区别或优惠就不是歧视。 |
| 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
| 就业歧视知多少 |
| 我们对“职业”的“歧视”由来已久,只是在我们得不到某类职业时,才让我们想起来要正视职业里“歧视”来,也许,在我们的国人中,也是太性急,任何事都想着一蹴而就!当我们时时都在防微杜渐清楚意识到事件的发生发展的时候,一旦出现某个事物的苗头时,我们真的可以一蹴而就地消除隐患。[全文] |
| 就业歧视挡住大学生求职路 |
| 只招本地生源、只招男生、只招有工作经验者……一道道门槛高高横在眼前,让不少求职学生有种受歧视的感觉。“为什么都不看看我们的能力,就不给我们机会?”就连已经拿到最终面试机会的,也摆脱不了危机感,“即使准备再充分,你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被拒绝。”[全文] |
| 中国就业歧视究竟如何 |
| 对就业歧视的范围不可能在法律中列举穷尽,有一个判定什么是歧视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看用工条件是否出于职业内在需要。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歧视。所以不能仅看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有些歧视虽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但明显是荒唐的,如有的招聘规定,要不要某种属相、某种血型或者某种星座的,提出与工作性质毫无关系的条件,当然是歧视。[全文] |
| 如何面对“反就业歧视”? |
| 用人单位的“歧视理由”各种各样:比如女生不要,本科不要,非本地户籍不要,甚至河南人不要,无亲属担保的不要,等等。政府政策应该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尊重人民。如果政府不践行这些基本的正义准则,那么就无法管理、规范各种社会行为。因此,政府在录用公务员的标准中,不应带有对身份限制的诸多“歧视性”规定。[全文] |
| 反就业歧视摆脱就业高压怪圈 |
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招聘会上宣传反就业歧视。他们认为,中国的就业领域中充满着各种歧视。在国家机关中这种现象相当严重,而现行的一些法规带有歧视色彩。 当然,给反就业歧视泼盆冷水并不意味着我们就默许甚至是赞同那些野蛮地促进就业的方式。我们在此只是认为,反就业歧视不应是一项孤立的行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当与促进就业并重。因此,对于人大和政府来说,就不仅仅只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章,在当前一段时间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同步制定《促进就业法》和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企业多雇佣员工的减税政策等是更加重要的事情。这当然需要国家财政为解决就业问题开道。如此,我们方能摆脱“血汗工厂”式的恶性就业增长方式,也才能更大程度上地实现就业的和谐。[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