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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的聋哑女熊小芸今年刚从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毕业,本以为能找到一个好工作,孰料,她给近百家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就因为她是残疾人而被拒绝。9月6日,她在华新街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下跪求情,最终求得5家单位意向性收下简历。(9月6日《重庆青年报》)。对于这件事情,9月7日《广州日报》刊登评论指出,目
前《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当残疾人就业面临诸多困难时,要么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要么出台新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问题。
关于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有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法规不健全”的认识,但事实上却不是这么一回事。是的,目前的《残疾人保障法》确实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了,而且据去年10月10日的《法制日报》报道,《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全面展开,正在进行调研和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今年修订草案将报国务院,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对于残疾人就业的问题,目前却不是法规不健全的问题,而是相应法规没得到很好执行的问题。
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而且具体比例确实是规定了,比方,广东省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而且这一《办法》是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应该说是一点也不旧。而类似的“办法”绝对不仅仅是广东有,而是全国各省市都有。比方,求职的聋哑女孩所在的重庆市就有《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而且是2003年12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而且1998年6月19日就发布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而有的地方甚至还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事实上,要想解决好残疾人就业的问题,法规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观念。比方,按道理来讲,政府部门和一些事业单位应该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吧?但目前有多少残疾人在这些地方工作?再比方,一些评论残疾人就业的人,他们对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不也是不了解吗?与正常人相比,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不但不具备与正常人竞争的条件,还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但别说相应法规的执行了,目前连口头上的关爱还都很不够。
原载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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