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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晚发工资多付赔偿金 标准提高至50%以上
  2008年02月28日 作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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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其要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标准将由此前的25%提高到至少50%。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此前,北京市相关标准为25%。

    ■示例

    小张的工资为1500元,如果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而只是给了他500元,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过去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按未支付部分的25%加付赔偿金,小张可获得赔偿金250元。今后,按照新标准,小张所能获得的赔偿金将至少有500元。 (作者:赵鹏)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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