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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试用期报酬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03月13日 作者:邹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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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3月12日电(记者邹兰)近期,天津等地将陆续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津贴不应纳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应注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应剔除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法作出更严格规定: 防止滥用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指导】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什么

 

    应届高校毕业生即将开始求职之旅。在如今实行双向选择的求职模式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满意的工作机会呢?笔者将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则略作介绍,希望可以使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保持清醒、审慎的头脑,获得一个能真正展现人生抱负的理想平台。

 

    大学毕业生走上社会 需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就业协议书》在就业计划中是非常严肃的,学生就业按就业协议办理。

 

 

 

浏览更多信息请访问就业频道

 

(责任编辑 孟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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