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在试用期突患精神疾病,所在公司以此为由要求终结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4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以32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今年刚满23岁的韩梅(化名),刚刚走出大学的校门,成绩优异的她毕业前很快被一家外资企业看中。去年1月30日,韩梅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书面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第一年的税后工资为每月2650元,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同年2月2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就此协议进行了鉴证登记。3月5日,韩梅正式进入该公司,担任起了采购的工作。由于韩梅工作认真,公司一直派她到外地出差工作。7月1日,韩梅大学毕业,并获得经济学的学士学位。随后,韩梅便和新同事一道开始参加公司举办的封闭式培训。可就在培训期间意外的事情发生了。7月20日,韩梅突然发高烧,并精神恍惚。后经医院诊断,韩梅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这份诊断犹如晴天霹雳般砸向韩梅一家,一个刚刚踏上人生新征程的青年怎么就突患精神病了呢?韩梅的父母想到女儿是在参加公司培训时发病的,便决定上女儿的公司一探究竟。可让韩梅的父母没料到的是,6月下旬韩梅就已提交就业报到证,可这家公司一直未与韩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嗣后,当韩梅再一次提交就业报到证,并要求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单位便以韩梅“放弃培训”、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拒绝与韩梅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8月,韩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动关系成立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并缴纳2007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9月28日,公司向韩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10月26日,劳动仲裁作出裁决支持了韩梅的申请。可公司不服仲裁,一纸诉状将韩梅告上法庭。
公司诉称,韩梅系大学应届毕业生,双方签订了就业协议。但公司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已通知其终结劳动关系。现要求不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庭上,韩梅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辩称,韩梅的月工资为3,200元,公司应当以3,2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2007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经法庭主持,韩梅所在公司同意以3,2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但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争论不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双方合意为基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不能强制双方签订未经协商的劳动合同。因此,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处理。但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用人单位同意以3,2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法院予以准许。

政协委员唐建武 关于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提案
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2007年我们对大连13所高校745名女大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47.8%的人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遭遇到了“很严重”或“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因此,保证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和女大学生都必须付出努力,形成五位一体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女大学生就业观调查:选择稳定性职业呼声渐高
女大学生面对外界激烈的就业竞争是如何反应的呢?最近,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有研究小组专门就女大学生就业观进行了学术调查。其调查对象为北京、南京、苏州的几所大学在校女大学生,有效调查人数达到了444人,平均年龄20.1岁。
四年来就业观念变化 女大学生更看重稳定职业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一个研究小组专门就女大学生就业观进行了学术调查。其调查对象为北京、南京、苏州几所大学的在校女大学生,有效调查人数444人。该研究小组曾在2003年进行过此项调查。专家认为,4年来,女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变化值得关注。
女大学生就业遭遇三歧视 性别怀孕年龄影响就业

2007年5月12日,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妇联主办的“2007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在济南人才市场火爆开幕,200家用人单位(提供5000多个岗位)和1万余名求职女大学生全部免费入场 中新社发 金云 摄



(责任编辑 孟召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