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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生后上班途中遇车祸 引发合同效力之争(图)
  2008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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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与企业签约

    2006年2月,江苏省海门市一家空调设备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

    即将从江苏徐州某学院毕业的陈某得到招聘信息后,便持所在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招聘会上报名应聘。公司审核完陈某的求职材料、面试,遂约她几天后到公司签约。

    2006年2月27日,陈某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陈某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陈某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此时陈某尚未毕业属在校生,正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合同订立后,陈某便到公司上班,其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毕业论文。发生纠纷仲裁

    2006年4月21日,陈某去公司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

    陈某在治疗、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毕业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拿到毕业证书。

    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陈某向海门市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

    公司得知陈某提出工伤申请后,也于同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陈某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500元的条款违法,要求其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各种保险金。

    2007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空调设备公司与陈某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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