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首页 | 教育政策 | 教育法规 | 教育文献 | 教育机构 | 教育统计 | 领导活动
 
您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教育法规 > 部门规章> 正文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06年03月06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网站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0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第三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任命。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第五条 《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 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中级)》;

  对外汉语专业方向毕业的研究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高级)》。

  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师的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能力证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组图:中国选手男子20公里竞走称雄
组图:中国选手男子20公里竞走称雄
sy.jpg
体育运动伴我成长
·宁夏举行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解决大学生创业“五道坎”创业教育引入...
·海南:投入13亿发展职业教育帮扶经济困...
·清华大学已就业毕业生 半数投身国家重要...
·两岸教育界倡议:进一步扩大两岸教育交...
·铁道部要求重点组织好较大车站学生往返...
·我国首次组织中职学校骨干教师参加国家...
  相关链接
  ·教育部:国际汉语与国内文化热提升国民母语意识
·汉语角报告会:到华留学让我看到真实的中国
·英语热中,汉语的地位如何保持?
·《走进中国——对外汉语推广教材》出版发行
·“火星文”、“新词汇”考验教育
·汉语新词是现代生活的一面镜子
·“火星文”:个性娱乐,还是洪水猛兽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特别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