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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本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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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应当以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实行入闱命题,试题应当同时命制正题和副题。

  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可以实行题库命题。

  第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遴选命题人员,并组织有关科目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的编写。

  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对部分考试科目命题,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分类建立命题人员库,根据命题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命题人员。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文字和语种。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具有国家考试试卷印制资质的印制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派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试卷、考试电子信息载体、答题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

  (二)考试的种类;

  (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

  (四)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五)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

  (六)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域为考区。考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

  考区应当加强考点和考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风考纪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考试违规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的要求和条件设置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报市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督考、监考和试卷评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和评卷场的相关保障工作;

  (三)对考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

  (四)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国家教育考试不能按时进行,需要延迟考试时间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报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和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需要启用副题考试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报经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应当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个考场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

  考区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考点和考场建立监控体系,防范考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实行值班、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等行为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

  (四)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

  (五)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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