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首页 | 教育政策 | 教育法规 | 教育文献 | 教育机构 | 教育统计 | 领导活动
 
您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教育法规 > 地方法规> 正文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本网资料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报名考试规定的;

  (二)侵犯报考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给考生加分的;

  (五)疏于管理,致使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印制和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主考学校资格或考点资格,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在校就读的学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第(四)、(五)项规定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对作弊工具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以及遴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命题、监印、监考、巡考、督考、评卷、统分人员,试卷运送、保管、保密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高伟山)



1,2,3,4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组图:中国选手男子20公里竞走称雄
组图:中国选手男子20公里竞走称雄
sy.jpg
体育运动伴我成长
·宁夏举行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解决大学生创业“五道坎”创业教育引入...
·海南:投入13亿发展职业教育帮扶经济困...
·清华大学已就业毕业生 半数投身国家重要...
·两岸教育界倡议:进一步扩大两岸教育交...
·铁道部要求重点组织好较大车站学生往返...
·我国首次组织中职学校骨干教师参加国家...
  相关链接
  ·推进教育公平 让教育告别“状元情结”
·给“裸考”者一件“法律外衣”
·打击考试枪手 重罚非治本之策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引发网友热议
·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规定炒作高考状元情节严重者 校长要挨处分
·立法禁止炒作考试状元值得赞许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特别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