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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本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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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6年11月21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了立法审议项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此项立法作为委员会工作重点,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和协调论证工作。

  11月13日收到《条例(草案)》后,我委分别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市教委、市招办以及部分区县人大、教委、招生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并于2006年11月17日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国教育考试立法工作较为薄弱,至今没有一部调整教育考试法律关系、规范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行为的法律。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是目前我国教育考试立法层次最高的行政法规,其他则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及教育考试秩序,对维护社会公正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广大考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涉及教育考试的诉讼日益增多,仅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已难以满足依法治考和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市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重庆市率先制定国家教育考试地方性法规。广大考生和家长对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违纪作弊行为也深恶痛绝。2006年初,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委托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就制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问题,对全市16个区县(自治县、市)、6083名各界人士进行问卷调查,认为考试立法"很有必要"和"必要"的被调查人员约占总数88%。充分说明社会各界支持制定《条例(草案)》,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刻不容缓。

  委员会认为,我市率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有利于更有力地规范我市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公正有序进行;有利于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制化建设。制定本《条例(草案)》很有必要。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机构称谓和执法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中的"教育考试机构",是指我市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机构。由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名称差异较大,故教育部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制发有关文件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统称"教育考试机构"。

  关于执法主体认定问题,委员会认为,应根据市委、市政府"三定"方案职能划分和现行管理体制,按照"谁办考谁是执法主体"的原则确定。

  (二)关于法律责任及处罚问题。

  委员会认为,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可表述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教育考试机构依法处理,或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委员会认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可给予经济处罚。如: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传播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替人考试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3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关于规范加分问题。

  委员会认为,鉴于加分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与考试成绩的使用有关,可在《条例(草案)》中予以表述。着重强调加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分项目、内容、条件和对象应于事前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第七条第二项"任何部门"之后加上"或单位"。

  3、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如发现问题,监印人员应当通过保密途径及时向市教育考试机构报告;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保密途径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等内容。

  4、将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并为一条。

  5、在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之前加"新闻媒体"。

  6、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教育考试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改为"由教育考试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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