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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5月18日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俞荣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5月16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交表决。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的表决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九条第二款"残障人员"修改为"残疾人员"。同时,在第九条第二款后加上:"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十五日公告"。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二十条中"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考点"修改为"按国家的要求和条件设置考点"。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三十九条"考生信息"修改为"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此外,还对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例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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