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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2006年02月17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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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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