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首页
|
教育政策
|
教育法规
|
教育文献
|
教育机构
|
教育统计
|
领导活动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料中心
>
教育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2006年02月17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页面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
】 【E-mail推荐
】【
关闭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2
,
3
,
4
,5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为奥运加油(图)
·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链接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特别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