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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的通知
  2008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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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办公室:

    今年是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汉语拼音方案》50周年。 50年来,汉语拼音在教育、科技、文化、军事、外交等各领域得到广泛推行和运用,为扫除文盲、普及教育,发展经济文化,增进对外交流做出了积极贡献,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受益。为纪念这一重要历史事件,总结、宣传、展示50年来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推动汉语拼音在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举办系列纪念活动。为此,我司决定与中国教育报社联合举办“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活动由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将此次征文活动作为《汉语拼音方案》颁布50周年纪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工作。

    二、各地应将开展征文活动作为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一次社会宣传活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积极参与,踊跃投稿。为保证征文质量,扩大活动影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征文的预评审或竞赛活动,组织集体投稿。

    三、主办单位将根据各地集体投稿的数量及质量评选出征文活动优秀组织奖。我司将为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品。

    四、征文活动的主题、要求、投稿方式、活动日期、评选及奖励等内容参见附件。

    五、组织活动相关事宜,可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关人员联系。联系人:于虹、张映川、袁钟瑞;电话:66097040,66097843,58582206。

     附件:“我与汉语拼音”征文启事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008年4月7日

“我与汉语拼音”征文启事


    为纪念《汉语拼音方案》颁布50周年,展示50年来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推动汉语拼音在国家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与中国教育报社决定联合举办“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活动由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承办。

    一、主题:“我与汉语拼音”,讲述您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亲历的与汉语拼音有关的人和事,以及感想和建议。

    二、要求:写作内容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体不限(诗歌除外),内容真实,篇幅为800-1500字,文笔通畅、简练、生动。作者不限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应征文章应未经发表,严禁抄袭、剽窃。来稿恕不退还;文章一经选用,版权归活动主办方所有。本次征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投稿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递投稿,应征稿件须注明作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职业、详细通讯地址和电子邮址。

    投稿电子邮址:zgywxdhxh@126.com。电子邮件应使用word文本和规范汉字,并在邮件主题栏内注明“我与汉语拼音征文”字样。

    信函邮递地址:北京德胜门外大街4号高等教育出版社C座606房,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邮政编码:100011。信封上请注明“我与汉语拼音征文”字样。

    四、活动日期:投稿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以邮戳或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五、评选及奖励:主办单位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选。获奖作者将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获奖文章将从7月份开始择优在《中国教育报》刊发,并登载在中国语言文字网(www.china-language.gov.cn)、语文现代化网(www.ywxdh.com)。主办单位将于年内在《中国教育报》公布获奖名单。

    欢迎广大师生及各界人士、外国留学生及公民踊跃来稿。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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