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所需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重新认定资格的申请; 2、中介服务机构的书面工作总结; 3、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复审意见。
二、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住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住所的书面申请; 2、取得使用该住所的有效证明; 3、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复审意见。
三、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的书面申请; 2、中介服务机构董事会变更机构名称的决议(或机构相关章程); 3、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复审意见。
四、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 2、中介服务机构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决议;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的复印件; 4、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复审意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涉外监管处
电 话:010-66096388,010-66097511
传 真:010-66013647 (监管处收)
邮政编码:100816
(责任编辑 盛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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