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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
  2008年03月18日 作者:张东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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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伴随多起为规避该法而发生的“过激事件”。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就此展开激烈地交锋。一时间,争论的浪潮被推向了顶峰。

  事实上,无论是站在劳方还是资方的立场,只要能换位思考、正确解读,打破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所争论的“问题”就会水落石出。

  交锋一:谁在“误读”?

  孙宝树:劳动合同法应认真贯彻执行而非修改对于《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家张五常是最早“拍案而起”、“力斥其非”的人士之一。他认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严厉执行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

  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强烈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她认为,无固定期合同会导致“大锅饭”、“铁饭碗”,“如果员工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可以赖着不走,企业还不能将其开除”;“本该退休的员工不愿意退,就还得让他继续干”;“有能力的员工,你要跟他签长期合同,他也未必愿意跟你签”。

  对于张茵的上述观点,《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评价说,“我想她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从华为等企业的“集体辞退事件”和上述言论来看,大凡激烈反对者,多半确是因为“误读”了相关条款。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也不是“长期合同”,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解雇劳动者之前,合同就一直生效,不必每逢到期时就再签一次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所列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现在很多人是把《劳动合同法》妖魔化了。”3月9日下午,广州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会上,当看到不少代表都在“误读”《劳动合同法》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忍不住开口,当场表达了不同意见。陈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不禁止的范畴即可。

  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集体采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延伸阅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用工机制僵化纯属误读),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但是同时,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增加了两条: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一个是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交锋二:是否保护过度?

  延伸阅读:北京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判决 法院支持员工 有多位企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质疑:《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压缩企业的自主权,造成主体“对等”关系严重失衡,使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

  对此,张鸣起强调,《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经济竞争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规还是基本的,不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陈舒对记者说,“全世界的劳动法规都是声明首先要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也不例外。这是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人身的隶属关系,并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对劳动者一方适当倾斜,双方才能实现平等,而不能平等地去保护。”

  “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我认为不是真正的企业家。”一向快人快语的董明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她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应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善待你的员工就是善待你的企业,这些道理应该看得透。我认为工人的工资还应该提高。企业家就应该造福一方。你自己一年赚几十亿,工人每个月只给人家1000块钱,你不是在压榨别人的血汗吗?”

  交锋三:会增加企业成本?

  也有代表和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降低了企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

  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说,“若有企业认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工成本,我们愿意和包括张茵在内的企业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说的是否合理。”

  他介绍说,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前五个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其他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只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新规定。只是,过去这些法律条文长期没有执行到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如今,把这些成本都算在《劳动合同法》的头上,是不合理的。

  陈舒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原则上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只是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而已。炒掉员工要给补偿,过去《劳动法》就有规定。《劳动合同法》惟一的区别是,合同到期了也要给补偿金。然而,这一项用人单位也是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的支付方式自行消化的。”

  交锋四:会降低中国竞争力?

  延伸阅读:新劳动合同法能否撑起“劳资双赢”的天空?

  “中国要快速发展,肯定要牺牲一两代人,我们就是被牺牲的一代。”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记者私下交流时说。她旗帜鲜明地反对《劳动合同法》,认为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增长。”孔祥鸿的观点则针锋相对。

  陈舒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不会降低中国的竞争力,相反还可以促进中国人力资源的竞争力。她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再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夺性地使用人力资源。”

  陈舒向记者举例,“比如,国内大量的劳动者十八九岁就去从事高体力、低知识的工作,工资普遍很低,用人单位也不进行培训,很多劳动者到30多岁体力不行了,四五十岁时就不了业了。只有消耗,没有加油和保养,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存,人力资源不具备再生的基础。这种掠夺性使用,是对我国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用人单位浪费劳动力资源,成本则由全社会来承担,这公平吗?合理吗?”陈舒反问道。

  交锋五:政府应该干预吗?

  张五常认为,中国经济的奇迹就缘于中国人能吃苦,且劳动力市场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劳动合同法》则干预了合约的自由选择,提高交易费用,可能会导致“双输”的结局,是未富先骄的“让赛”,比日本当年大幅度升值本币还要蠢。

  对此,也有专家表示反对。认为如果持续靠低工资来获得竞争力,老板就缺乏进行产业升级的动力,中国经济就跳不出“打工经济”的窠臼。

  “劳动力完全市场化,完全由供求决定是行不通的,政府有必要对之进行适当干预。19世纪,凯恩斯就提出政府必须适当干预市场的理论。即便是一般的市场,政府也要通过财政、税收等杠杆来调控。何况劳动力市场本身就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问题,劳动者没有任何讲价的权利。在这种强弱不均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当干预更是必须的。”陈舒说。从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和《劳动法》15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完全靠市场自由调整,劳动力市场就会沦为一个盘剥弱势群体的市场。

  交锋六:是否会提高失业率?

  陈舒说,考察《劳动法合同法》究竟是一部善良的“好法”,还是一部善良的“恶法”?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看它对经济促进还是促退?二是看它是提高就业率还是降低就业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不会提高国内失业率?至少从目前来看,还不会。有媒体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珠三角很多地方还是用工紧张,并不是很多人找不到工作。

  据张鸣起透露,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充分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后,条款已经从最初公布的21条增加到30余条,目前正在分三路向全国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期完成征询工作,以便尽快出台,“譬如劳务派遣工适用岗位标准中的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是指什么,条例都会有详细解释。”

  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就业促进法》。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此外,劳动部正在起草《工资条例》,今后肯定还会有相关的配套规章出台。

  “一部新法出台,引发阵痛是可以理解的。相信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不断贯彻落实,相关的市场主体也会逐渐适应。”陈舒对记者说。(记者 张东臣)

   

  

  (责任编辑 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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