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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8年03月23日 作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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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努力做到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1826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63500人、追加起诉42430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55931人、不起诉34433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074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161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51件次。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推行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监控系统联网,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275人,对不按照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631件次。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防止体罚虐待、违法提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了依法文明管理。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重点加强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利益,因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等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63662件、再审检察建议24782件;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了对涉及公益案件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纠正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使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针对一些地方经济犯罪特别是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的情况,开展了经济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为推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活动。为保证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集中解决了一些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

    严肃查处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把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7270人。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加强举报中心建设,提供网上举报、申诉和案件查询等服务,广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坚持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谈制度,推行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在乡镇、社区现场接待举报、申诉,缓解了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

    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先后开展五次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507859件次。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等涉检信访案件作为重点,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力求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共办理涉检信访案件71685件,息诉64517件。注意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相结合,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加强释法说理,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协同有关部门给予救助,对存在执法过错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2007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5814件,比2003年下降32.5%。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认真抓好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改革任务,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批捕、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健全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根据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和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罪犯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

    规范和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制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主要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评机制。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制约,规定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必须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由不同院领导分管。建立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侦查讯问活动规范化,加强了人权保障。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批制度,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重点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机制。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深化检务公开,对检察机关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规定,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投诉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健全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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